自然辩证法
需要指出的是,自然辩证法虽然与自然科学一样所面对和讨论的都是“自然”,但有两点原则上的区别:其一,在各门自然科学中,“自然”作为对象是指自然的某一部分或某一特殊的领域,而在自然辩证法中,“自然”作为对象,是指整体的自然或自然的整个领域,它将自然当作一个整体而从其总的方面来考察;其二,在自然科学中,“自然”作为对象是被给定的、现成的,它的存在是无可置疑的、自明的,无需对它提出追究,“自然”已不在追问之列,而在自然辩证法中,“自然”作为对象,是“自然”本身,对于被给定的自然物,需要对它进行追问,正如形而上学追问“存在”那样,追思本真的“自然”,追问“自然”的根据或始基。自然辩证法必须“透过”现象而达到实在,必须凭借人的理性以理论思维的方式“超越”呈现于感官的现象界去寻找答案。而这两方面正是自然辩证法之所以为哲学的本质所在。
其次,当代自然辩证法除了以自然为研究对象,还以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所要揭示的是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中的一般规律以及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一般规律,而不是自然界中个别的过程,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个别领域或者科学技术个别学科的特殊规律。这个一般规律也正是哲学研究区别于科学技术研究的特殊之处。自然辩证法一方面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原理在自然界中的具体表现和科学技术领域的具体应用,另一方面又是对科学技术及其发展的哲学概括。